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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产医院被曝贩卖引产活婴 医生称比进孤儿院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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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盱眙县公安局接到举报,盱眙县同济妇产医院为一名没有引产证明的孕妇进行了引产手术,哪知引产下来的婴儿竟然还活着。举报人称,在医生的穿针引线下,孩子被以几千元的价格卖掉了。 gn4+$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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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初步调查证实,这家医院确实违规做了引产手术,抱走小孩的人家也的确支付给了孕妇5000元营养费。就目前的证据而言,还不能判定这是拐卖儿童还是民间收养,也即不能定性为犯罪。但在这次风波背后,引产背后的诸多问题仍然不容忽视。 bh V.u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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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医院有人贩卖婴儿 ,}?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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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盱眙县同济妇产医院是一家民营医院,妇产科是该院的核心专科。近日,一名知情人士向快报热线96060报料,有人买卖婴儿,这个活动还有医生参与。这位报料人自称曾在同济妇产医院工作过。她表示,院内有医生为怀孕八九个月的孕妇实施引产手术,存活下来的女婴被卖给别人,医生参与了买卖过程。 M^S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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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情况下,引产下来的孩子都已经死亡,但怀孕时间超过28周,引产可能导致活着的胎儿提前出生,越是临近 预产期,孩子活着出生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有人买卖引产下来的婴儿并非不可能。可是,以引产方式来到世上的婴儿,在早产和引产针药物的双重作用下,常会在出生后不久死亡,哪怕是活着,也不排除有后遗症的可能。 7.}Vv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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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该报料人称,也看过一些特例,引产的小孩活得很好,长大后与正常生产的孩子并无分别。这位报料人表示,国家对28周以上的孕妇引产有严格限制,并非任何人都能来医院进行这样的手术。医院执行不严,往往造成悲剧发生。她还认为,活着的孩子应由生母抚养,可孩子却被卖给他人,这涉嫌贩卖婴儿。她提供了两位有嫌疑的医生的姓名,并报了警。 OpWT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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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贩婴或收养还不确定 F/.n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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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盱眙警方先后将两名有嫌疑的医生带走询问。目前的调查结果是,只有一名参与手术的闵姓女医生承认,引产手术中有婴儿存活,并且这名婴儿被人收养了。但她表示,收养是孩子生母同意的,当时收养一方给了孩子生母5000元,另外有几十元给医生买糖道谢。在这个过程中,医生并没有牟利行为,她否认这是贩卖婴儿。 &&S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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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盱眙警方介绍,根据调查结果,在医院进行引产手术的孕妇是一名未成年少女,在 南京上学时意外怀孕,母亲发现时,她已经有七八个月的身孕。女孩的老家在盱眙附近的农村,母亲怕事情传出去影响女儿声誉,因此没回老家,而是选择了盱眙县城的医院进行引产手术。这名孕妇在4月中旬接受了引产手术,没想到婴儿竟然活着,最后,她们只好把孩子交给别人抚养。 #s% _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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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此事关乎少女隐私,警方拨通引产少女家的电话后,少女的母亲情绪激动,不愿回答问题,也不愿领回孩子,只是反复说,如果事情传出去,不仅女儿丢人,她也会丧失活下去的勇气了。 !79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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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婴儿生母一家人拒绝配合调查,只说愿意将孩子交由别人收养。这样一来,大量信息只能凭医生讲述。按照医生的说法,抱养小孩时,孩子生母拿到的5000块钱,不是卖小孩所得,而是收养者同情这个未婚先孕的女孩,给了5000元营养费。至于医生参与买卖婴儿牟利,更是根本没有的事情。但盱眙警方表示,此事没有结案,调查还在继续。 U4s)3j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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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买卖儿童的行为是以《刑法》第240条的“拐卖儿童罪”来定罪,“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EIdEX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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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就盱眙的引产风波咨询了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陈华律师,她认为, “拐卖儿童”和“民间收养”两种行为有一道分界线,孩子的生母若是以生育为手段,明知对方不以收养为目的,收取巨额费用,就孩子的母亲而言可以算是“拐卖儿童罪”;若是孩子的母亲出于生活窘迫,将孩子交由他人抚养,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就属于民间收养行为。她认为,孩子的生母不宜以“拐卖儿童罪”入罪。而涉及到当事医生,她表示,除非有人能举证,医生的行为是为非法获利,否则医生也是无罪。不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行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件事中,收养行为均是民间操作,显然不够规范。 (+aU,E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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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确有医生违规引产 ~[ 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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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医院是否违规做了引产手术? JO[7_*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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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盱眙县同济妇产医院院长吴建中接受采访时表示,医院也对此事进行了内部调查,获知的情况与警方基本相似。他解释,医生的做法是出于人道考虑,生母无力抚养,医生不愿看到孩子遗弃或死亡,才想到让别人收养。 ykMd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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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建中称,目前只查出本院一名医生有这样的行为。记者希望通过医院联系参与引产的闵医生了解详情,但闵医生情绪低落,不愿接受媒体采访。 \P~ h0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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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虽然自认为这件事情“出于人道”,但具体操作中存在问题。首先根据国家计生委的规定,凡医院对28周以上的产妇进行引产手术,须由当地计生部门出具证明,否则不可以进行手术。 2J;_9 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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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对引产手术有更为严格的规定,2005年7月,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妊娠14周以上凭证引产。2006年,江苏省计生委、省卫生厅、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持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方可施术。 <b>g^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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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方承认,闵医生为这名未婚先孕的少女引产,确实违反了相关法规,医院管理上存在问题,负有一定责任。吴院长说,这是一家民营医院,自己主要负责投资管理,自己并没有学过医,对具体业务不是很懂,以前可能管理不够严格,接下来会对医院进行整顿。目前,当地卫生局也已经接到举报,对此事展开调查。 "@ 1+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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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思——引产手术仍有漏洞 4 x|yzU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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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一家三甲医院的妇产专家表示,对大月份的孕妇引产进行严格限制是必要的。如果是死胎,要医院两个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出具报告或疾病诊断书;如果是多指、唇腭裂等畸形,除了医生的报告外,还需要区(县)计生局出具的同意引产的证明。 Te d1Ky2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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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此限制是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因为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导致男女比例失调,一些人通过B超查出孩子性别,会将女婴引产掉;另一方面,大月份孕妇引产可能产下活着的婴儿,而引产的妇女通常是不愿抚养小孩,医院为大月份的孕妇引产,孩子出来后容易造成矛盾。 2e_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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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规医院在施行引产手术前,就会向家人说明引产后孩子有可能存活的情况,家人同意后才能动手术。如果孩子存活,医院就会将其交由家人抚养。实际处理中,活婴往往会有健康问题,医生是否要对其进行抢救,也由家人决定。 -F7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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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无论在哪家医院做引产手术都存在婴儿存活的可能,那么,有没有可能存在这样的漏洞:医生用催产针代替引产针,或是故意减少引产药物的用量,进而提高婴儿的存活率,再联系想要收养孩子的人,进而从中牟利。妇产专家表示,催产针与引产针用法不同,前者采取静脉注射,后者是从下腹壁向羊膜腔内注射,如此“偷梁换柱”几乎不可能。但故意减少引产药物用量,倒确实有可能让孩子存活几率变大。引产药物用量掌握在医生手中,他人想要调查,病历是唯一凭据,而病历是医生一手书写,哪怕是警方要深入调查,难度也很大。 ^ jYE4g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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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题——引产活婴如何处理? 9I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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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也查询了“中国妇产科网论坛”,全国各地的妇产科医生都会在这个论坛上讨论业务知识。曾有人在论坛上发帖询问,如果引产的婴儿活着怎么办?这个话题引起医生们热议。很多医生都表示,按照规范处理,应该事前就告诉家属孩子有存活的可能性,再让家属做决定。但很多情况下,家属根本不愿婴儿出生,医生即便将孩子交给家属,孩子可能也会惨遭遗弃。有的医生采用的是另一种方法:引产过程中,在能看到胎头的时候,由囟门(婴儿颅骨的空隙)注射药物,使胎儿死亡。但很多医生都认为,这样的行为不够人道。一位执业近20年的医生留言说,“孩子是无辜的,不要让我们再做那些不想做的事情了。” 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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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处理引产后活下来的婴儿,不仅医生感到为难,就连参与查案的民警也感到很棘手。“我们以前都没听说过,原来引产下来的孩子还能活着。这个孩子到底怎么处理?既然生下来,谁也无权剥夺孩子的生命。”警方一位负责人苦恼地说,拿盱眙一案来说,婴儿的生母是一名未成年少女,未婚先孕,还是一名学生,显然不具备抚养能力。哪怕是这位少女的父母代为抚养,这也会对少女未来的婚姻和生活带来影响,这是个沉重的包袱;但少女若是遗弃婴儿,就涉嫌遗弃罪。参与引产的闵医生称,医生是应这位少女和家属的请求,才找来了一位愿意收养的人,最后收养一方给了少女5000元。这样的做法虽然值得商榷,但仅对孩子而言,总比遭遗弃或是进入福利院好。况且,在盱眙当地也没有儿童福利院。

没有牺牲就没有获得, 要得到某样东西就必须付出相同代价

顶端 Posted: 2011-05-04 22:06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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