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政协委员被控诈骗千万判无罪 法院: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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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9月9日报道 被控诈骗两家公司货款39万美元、1304万港币未还,港商、东莞政协委员罗建新昨日下午在广州中院收到了无罪的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控方指罗建新合同诈骗证据不足。 xPuuG{Sm >P@JiR<@\n 据了解,罗建新于1986年在香港成立中昌公司,并担任股东、董事长。1992年6月至1993年12月,中昌公司与广东华南公司购入价值195万美元的货物,先行支付了31万多港元、25万美元后,中昌公司一直未支付余款,1994年香港法院判决中昌公司支付余款,但中昌未执行。当年12月,华南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申请仲裁,扣除华南公司已收取的款额,中昌应向华南支付39万美元,中昌未执行。1995年,华南公司向东莞法院诉请令中昌公司执行仲裁。 W$E!}~Ro e.8(t
EqZ1 a@>P?N~LA9 另外,中昌公司还于1992年6月至1994年12月间,向金色公司购入814万美元的货物,以及179多万港元的货物,中昌未全额支付。金色公司拿着中昌开出的2190万港币支票却发现不能兑现———是空头支票。金色提起诉讼。中昌被判偿还共计2493万港元,中昌不服遂上诉,广东省高院判决中昌应向金色偿还1304万港元。1995年,罗建新向香港法院申请中昌公司破产。1997年金色公司向广州中院诉请令中昌执行判决。 :fxG]uf-P eiiI Wr_7 广州中院去年开庭审理时,控方认为罗建新在没有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部分履约金骗取财物,还提出罗建新在香港一银行存有一百多万元港币却不支付欠款,且隐瞒欠款情况向香港法院申请破产。 -UJ; =/ pA
,xDs@37 法院认为,指控罗建新合同诈骗证据不足,并查明其存款是1999年存入,不能推断其破产前期有支付能力,亦不能证明其为涉案金额。且香港法院证实其申请破产时有说明欠款情况,认为其以假破产逃避债务证据不足。故法院认为指控事实证据不足,合同诈骗罪名不成立,判决罗建新无罪。 K'Gv+UC*6 !N, Oe< 罗建新还担任过东莞市政协委员、东莞市商会主席等职。(南方都市报) 记者:吴秀云 肖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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