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_$7.q<y jfMkN 事件中,有数具婴儿遗体被随意丢弃在河中,令人愤慨。
EIRDH'[L ]VjvG}; 济宁消息 就21具婴儿遗体被遗弃一事,济宁市政府30日晚通报说,这是一起由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违反医院有关管理规定,对病亡患儿遗体私自进行不当处理而引发的一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这家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朱振雨、王治军二人,私下与病亡患儿家属达成处置遗体的口头协议并收取费用,随后将遗体偷运至洸府河附近处置,因未掩埋好造成遗体外露被人发现。
2fTuIS<yr &G"s!: “发生这样的事我们感到非常痛心,非常遗憾。”济宁市医学院附属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陈东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医院为此事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表示歉意。这件事暴露出医院的管理存在问题,说明一些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社会公德缺失,今后一定要总结教训,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切实改进工作。”
q}t]lD
%C d^=)n-!T 30日晚,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副院长牛峰海已被院方责令停职检查;医院后勤处处长李鲁宁、副处长何昕被免职;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朱振雨、王治军被开除,济宁市公安机关还依法对二人实施了治安拘留。
j,i9,oF6] _RaE:) 经过调查核实,现场共有21具婴儿遗体,带有手牌脚牌编号信息的有8例,均属于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其中3例已查实病历,病历显示1例是在院内死亡,2例是病情危重,家长放弃治疗并将孩子抱走;另外13具婴儿遗体没有发现任何信息。目前,21具婴儿遗体已由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了火化处理。
#NFB=oJI GURiW42 病亡婴儿绝非医疗垃圾死胎在法律上没有界定
D3C 7f' _bCAZa&& 济宁市卫生局此前曾宣称,事件中被遗弃的21具婴儿皆为医疗垃圾。因其中包括引流产婴儿(即不足月婴儿)及病亡婴儿,是否皆可被随意地视为医疗垃圾,引起网民热议。
6bPxEILm 9E
^!i 据了解,医疗垃圾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包括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废物。广州肖雄辉律师认为,医疗垃圾范畴可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查询,但与尸体有关的仅在“病理性废物”类别中有所规定,具体指“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人体废弃物一般仅指人体组织和器官。
gO8d2?Oh W4o8]&A 死婴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的遗体
Onq^|r's& ],weqs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产科教授刘颖琳介绍,医院对婴儿遗体有规范的处理程序,出生后死亡的,肯定不能当成是医疗垃圾处理了,“涉及伦理道德问题,不管是出于人道主义或避免细菌感染,都不能随意抛尸户外”。刘新琳介绍,医院一般由护士统一收集婴儿遗体后送至殡仪馆火化。山东大学医学伦理学研究所副所长曹永福也认为,“死婴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的遗体,应由医院与民政部门协商妥善解决。”
." xP{ 0I.KHIBk 广州宁媛律师表示,没有形成胎儿的“不足月”胚胎,医学上称为“人体组织”一类。医院在患者手术后,将产生的“人体组织”送到医院病理科检查,在确定无传染疾病后,交由专门处理医疗废弃物的公司处理,主要是焚烧。广州妇婴医院产房主任韩田峻进一步介绍,未成形的胚胎理论上会视为医疗垃圾,医院一般会与其他手术切除的器官和血水等,统一放置到医疗垃圾袋,消毒后由专用车送至医疗垃圾垃圾处理厂处理掉。
4J5 zSTw J]U_A/f 曹永福也提出,我国目前对死胎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对死胎的处理也没有明确规定。应从生命伦理、医学伦理的角度,尽快确立死胎的道德地位和法律地位。
><}nZ7 *<sc[..) 责任人涉侮辱尸体罪
*,z/q6 jQV[zcM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朱振雨、王治军被治安拘留。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这起遗弃事件并不简单,相关人员可能涉嫌构成多种犯罪。
_-C/sp^ rC!O}(4t%$ 在日本,随意遗弃遗体是重罪。日本刑法规定,如果不是按照国家规定擅自遗弃尸体或损伤遗体的话,要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国《刑法》虽没有此项罪名,但如果对尸体予以物理上或化学性的损伤或破坏,以刺激遗属感情的方法处理或不法处理尸体,均可构成侮辱尸体罪。《刑法》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p]>|G1 \}Am]Y/ w 也有律师认为,就算退一步讲,婴儿遗体被视为“医疗垃圾”,但就这样被随意扔弃在河里,处理不当易造成二次污染,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已涉嫌构成渎职罪。
HF*0 ~6;I"0b5 引流产胚胎处理流程
&)OI!^ ( g8.z?Ia#5Z 目前理论上视为医疗垃圾,医院一般会直接与其他手术切除的器官和血水等,统一放置到医疗垃圾袋,消毒后由医疗垃圾专用车送至医疗垃圾处理厂处理,主要是焚烧。
`D(V_WZ JPZp*5c6A 每具遗体费用一两百元
]owgsR
rNk'W, FU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副院长徐丽介绍,医院处理包括婴儿遗体在内的所有遗体都有严格规定,病人或患儿死亡后,医院首先要征求死者家属意见,如果家属需要将遗体在医院放几天,医院就要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放一段时间后要按规定进行火化。
LL
e*|: K@7%i|H 婴儿遗体全来自家属?
\OVFZ D {Phq39g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太平间尸体停放管理规定:尸体停放要凭病人最终诊治或抢救科室护士填签的停放通知单接收;无名尸体由所在科室即时向医务科汇报,写出死者的有关情况介绍,并由医务科通知保卫科及时报案,以便及时处理。未得到公安部门处理意见前,必须妥善保护好尸体,医院无权处理任何尸体。
mI7lv;oN<5 |p/*OFC6 那么,这21具婴儿遗体为何会流向野外?陈东升表示,这起事件是两名太平间工作人员私自违规从死亡患儿家属那里获得遗体的,从中牟取一些利益。
=Q<VU/ )IcSdS0@M 徐丽告诉记者,医院经常发现这种现象:一些死亡婴儿的家属不自己处理遗体,而是偷偷扔在医院的角落,医院要登记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然后集中送到殡仪馆火化。仅2009年,医院里就处理了15具这类无名婴儿遗体。
LY0f`RX*& jVnTpa!A 偷偷存放于太平间
F9eEQ{L !-`L1D_hy 医院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朱振雨、王治军利用工作之便,受一些家长委托处理婴儿遗体,每具收取一两百元的费用。朱、王二人可能将婴儿遗体私自存放在太平间里,集中后雇人偷运到野外掩埋,这次是因为掩埋工作没做好,才使事情暴露出来。
&lLk[/b =W7-;& 根据婴儿尸体的脚牌推测,他们的死亡时间在去年11月份至今年2月之间,这表明管理员在一段时间内如果所收婴儿尸体数量较多,便会自行或委托他人掩埋或丢弃。
I-^sJ@V; o:{Sws(= 农村不愿火化婴儿遗体
bRu9*4t #;!@Pf 济宁市卫生系统一位人士说,死亡婴儿应与成年死者一样都该火化,但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受传统观念影响,很少将婴儿遗体送到殡仪馆进行火化,而是找个地方私自掩埋,并且一般不会亲自去埋,而是委托别人代为掩埋。一些家长觉得花点钱将遗体委托给太平间工作人员比较稳妥,心理上容易接受。
Az@@+?,%Y {Lal5E4- 病亡婴儿处理流程
\C$e+qb~{ sAc1t` 婴儿出生后病亡
E "=4(
x(HHy, (家属不能自行带走婴儿遗体,包括送医前或过程中死亡,均由医院处理)
=u}~\ 'd zd%f5L(' 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和通知书
d(|?gN^ bXJ(QXHd% 家属在死亡通知书上签名
Evj%$7H1L1 s3sRMB2 (若有异议可提出尸检,公安部门将介入调查)
>bWpj8K
v ?jz\[0)s 医院工作人员将婴儿遗体停放在太平间
Q>4NUq <eEIR 殡仪馆派车来接走婴儿遗体
0p.MH~mx Zq&'a_ (一般每天或隔天都会有车来)
gw"SKp!] Khd A;bF 家属到殡仪馆取走骨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