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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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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金不昧与有偿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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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物权法草案,该草案有一条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其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草案这样规定的目的应是为了鼓励拾金不昧行为,以更好地保护失主对遗失物的“物权”。 Qd@`jw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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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金不昧是我们的传统美德,有人担心如果被法制化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会对这种道德的高尚性具有消极影响。然而,笔者以为,这样做与传统美德并不矛盾。需要强调的是美德与法制并不对立,理性对待拾金不昧这类问题的法制化不仅不是对传统道德的背叛,还可以推动美德的持续延续。  |,.g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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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把别人丢失的东西无偿归还主人似乎不需要理由,一直以来,我们都是寄希望于用“拾金不昧”的道德力量来规范社会基本行为,尽可能地使失主找回失物。然而,当我们单纯用道德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时,拾金不昧现象如今并不尽如人意,太多失物,尤其是那些对失者来讲极其重要,对拾者来讲毫无价值的东西,如有效证件、信用卡、钥匙等,再也无法找回。 BM:j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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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的终极目标是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从法律的视角来分析一下无偿的拾金不昧行为,便会发现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性:拾得人捡到失物,有妥善保管遗失物和联系失主归还物品的义务,为了找到失主,还要付出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等。拾东西的人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而失主呢,只承担说声“谢谢”的口头义务,而没有实质上的义务。由此可见,“拾金不昧”在权利与义务的设定上是不太公平的。正是这种不公平使失主丢失遗失物的风险越来越大。实际上,有偿招领的行为在国外并不鲜见。规定有偿拾物,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失主对遗失物的“物权”,是对拾金不还或拾金丢弃的一种补救性限制,重点并不在于“拾金不昧”可得到经济回报上。况且,物权法的用语是“可以”,意味着拾得人可以要经济回报,也可以不要经济回报,并不妨碍品德高尚的人继续践行传统“拾金不昧”之美德。当然,合法的不一定合情,合法的不见得是我们所要提倡的主旋律,从道德的角度来说,还是要教育社会上的每个人要拾金不昧,而不是事事都要用金钱来衡量。
顶端 Posted: 2009-10-17 06:53 | [楼 主]
傻哥
中流砥柱剑走偏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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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系我,一系就比返佢,不问报酬,第二就干脆唔比!自己风流
顶端 Posted: 2009-10-17 06:54 | 1 楼
山风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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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样嘢毫无区别 RMB?H)p+  
Cna@3)_  
1、为名 7BCCQs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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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利
也可以清心
可以清心也
以清心也可
清心也可以
心也可以清
顶端 Posted: 2009-10-17 11:40 | 2 楼
wildduck
级别: 论坛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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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与法制是两回事。
顶端 Posted: 2009-10-18 22:42 | 3 楼
v6hacker
爱泡网,泡脚养生专家:www.52paojiao.com
级别: 强的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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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有好有唔好.在乎点睇
爱泡脚更健康,分享最有效的泡脚药方
顶端 Posted: 2009-10-21 12:50 |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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