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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泰斗支持邓玉娇案法院判决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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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宣判当天,因发表意见支持法院“有罪免处”判决,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武汉大学资深刑法学教授马克昌身陷舆论漩涡,被网友抨击为“奉旨说话”、“受人利用”。 >z[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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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八旬高龄的马克昌是我国刑法学界的泰斗级人物,素有刑法学界“北高南马”之称的“南马”便指他,其人学品、人品备受尊崇。 [K"v)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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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卷入邓玉娇案漩涡的诸多法学家中,马克昌尤其受关注。 uVp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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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为什么要对这位刑法界权威人物“开炮”?是背后藏有隐情还是网友理性不足?马克昌本人如何看待?……本报记者前往武汉展开采访。 Kl+*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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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泰斗陷入舆论漩涡 ry7(V: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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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16日,闹得沸沸扬扬的邓玉娇案宣判。湖北省巴东县法院认定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防卫过当,加上自首情节、刑事责任能力部分(限定),对邓玉娇作出“有罪免处”的刑事判决。 }$ $b6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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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新华社记者专访了马克昌。马克昌支持法院的判决,认为防卫过当的认定“是正确的”,并就邓玉娇为何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何是防卫过当,为何结果是“有罪免处”给予全面分析和解读。他认为,“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 Q{$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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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昌的表态见诸全国各大媒体后,网友立即将矛头对准了这位刑法学泰斗。很多网友坚持认为,邓玉娇是正当防卫,是无罪的。网友措词激烈,有人说他是“奉旨说话”、“晚节不保”,有人说他“受人利用”,甚至出现了不少过激的辱骂言语。 k] f 7 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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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网友发文“请教”马克昌,说他“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两个不同的刑法概念混为一谈”;“请教”他“邓玉娇伤害黄德智的指控事实是怎样认定的”…… `bH 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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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网论坛开辟专栏,针对马克昌的观点投票。截至昨日13时,投支持票的仅26票,而反对票高达385票,悬殊极大。 rNg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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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法院判决的专家都受抨击 x6$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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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入邓玉娇案漩涡的还有多位法学专家。网上舆论表明,凡是支持法院判决认为邓玉娇有罪的法学专家无一例外都遭到抨击,而持邓玉娇无罪观点的法学家则受到网民追捧。 iqOd] H]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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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支持有罪一说,他的一篇“邓玉娇案的定性符合法理和情理”一文,遭到很多网友痛骂和指责。一直关注邓玉娇案并持续发表言论的高一飞教授甚至和另一位法学界人士、赞成邓玉娇无罪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萧瀚在网络上拉开口舌战。 2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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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瀚也是一位持续关注邓玉娇案件的法学界人士,他针对邓玉娇事件已发表博文27篇。邓玉娇案宣判之后,萧瀚随即发表博文,罗列了7位支持法院判决的专家,其中包括马克昌、高一飞、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康均心等人。萧瀚连续几个排比“你们在哪里”,质问除高一飞外的其他专家,为何之前没站出来说话。 yTZbJx?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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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场舆论漩涡中,马克昌教授因其在法学界的地位,尤其受到关注。 l@Ml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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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处于漩涡 生活没受影响 Ay56@_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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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前往武汉大学采访。几位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受访时,就网上对马克昌教授的指责和辱骂都表现得愤愤不平,觉得很多网友不够理智,“他作为刑法学界一位80多岁的长者,学子学孙遍及四海,犯得着为哪家司法部门说话而损害自己的名誉吗?” Ue 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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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法学院老师提到,“法不阿贵”是马教授的为学原则,大家很敬重他。记者了解到,马教授曾以法学专家和人大代表身份,多次监督过公检法办案,并纠正过一些案件。作为最高法院的特邀咨询员,马教授亲自介入或过问,将有罪改成无罪、将死刑改成死缓、无期徒刑甚至无罪的案件达10多件。 yq&]>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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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昌教授家住武汉大学教师宿舍区。120多平方米的四室两厅房屋,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期学校分的。1926年出生的马克昌今年已83岁高龄,但老人说话语速很快,思维清晰,只是满头白发和脸上写满的皱纹,诉说着他年事已高。 hP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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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上网,连手机也用得不多。”马克昌说,正因为这样,在互联网上处于舆论漩涡中的他,生活却丝毫没受影响。 D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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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手记 uvm=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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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司法权威 2Q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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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公众的良性参与 Y@L`X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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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泰斗马克昌被网友骂了,他自己却给予“理解”。他认为,网友骂的不是他个人,骂的是他的观点,是因为他的观点和法院对邓玉娇“有罪免处”的判决相一致,根源还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信心问题。 _{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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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权威性不够,背后因素很复杂。比如司法独立性不够,司法腐败现象较严重,损害着司法机关在公众中的形象……但立法、制度层面之外,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更需要公众的良性参与。著名民法学者梁彗星在蓉座谈时曾呼吁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呼吁社会对医方多些包容和理解,认为损害了医方实质是损害了患方损害了大众自己。 =o5h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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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观点同样可用于调和司法与民众间的关系。司法是群众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程序,民众对其寄予厚望,司法的权威需要民众共同维护。如果以不理性的方式损害司法权威,结果是司法权威下降,民众寻求公理会更难。 pX2 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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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邓玉娇案件中,民众强力关注司法并实施监督,本身是法制进步的表现;如果民意监督司法时在感性中添加一些理性,在建言前多参考参考法律,对违法行为坚决反对,对合法行为给予理解,或许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关系会更趋良性。 e`C'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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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法学泰斗也不会被简单地挨骂了。 |yqx ]  
专访 ob0clJ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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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昌:对网友的抨击表示理解 rb,&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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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陷邓玉娇案漩涡的马克昌,本人如何看待网友的抨击,日前,本报记者在武汉采访了马克昌。 ?)JW}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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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咨询意见,马克昌没表态 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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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您何时开始关注邓玉娇案的? o[8Y%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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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昌:事件发生到中途。开始知道一点儿,但不是很详细。后来,邓玉娇的辩护律师调查以后前来向我咨询,把案件材料都带来了,事发时第一现场、第一现场的证据都有,我对这个案件就比较清楚了。 r,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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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萧瀚对包括您在内的部分法学界人士提出质问,为什么邓玉娇案件发展过程中不站出来说话,到案件判决以后才发表意见,之前有什么顾虑吗? Eb#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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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昌:我不会上网,但之前听说过,很多人都在关注邓玉娇案件。对这样一起社会关注度很高的案件,事实还不是非常清楚之前,随意发表意见不太严谨。后来事情明了了,我觉得作为法学专家,应该站出来说一说。 Q6DE|q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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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办案机关咨询过您吗? _-&Au%QN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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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昌:咨询过,但他们带来的材料不是很详细,我没有发表意见。 s%p(_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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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邓玉娇的辩护律师向您请教什么内容? %>pgl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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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昌:问我怎么辩护。我告诉他们,既然公诉机关指控的是防卫过当,那你们就得从正当防卫的角度去辩护,对邓玉娇作无罪辩护。这是律师的职责。 -3bl !9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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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友的抨击表示理解 #~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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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您发表意见前是否想过,一旦观点支持有罪判决,可能遭到社会特别是网友的抨击? #& Biu }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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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昌:作为刑法专家,对分歧很大的案件,有必要发表自己的观点。之前听说过很多网友支持邓玉娇,但没想到我的观点会有这么多人不同意,我感到很意外。 \O\onv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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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有网友说您是“奉旨说话”、“受人利用”? dNbN]g 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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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昌:法院没有找过我,请我说话。 Ro? 4t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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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您如何看待网友的态度? 2<|+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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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昌:我觉得他们是不了解事实,不了解事实发表意见是没有依据的。我是了解事实的,作为专家应该更理性一些。 ~ ]o .Mv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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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网友的反应表示理解,我想他们不是针对我个人,根本原因是我的观点和法院“有罪免处”的判决一致,是他们对司法不信任,其他几位支持法院判决的专家不是也都挨骂了吗。我想等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以后网友慢慢会理解的。 r;}kw(u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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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您看过这些帖子吗? \e( h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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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昌:我不会上网,我不知道,是记者采访我时转述给我的。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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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您有压力吗?有网友给您打电话吗?法学界的友人和您交流过这事吗? H| Q)Tp 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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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昌:都没有。我家里的人和法学界的朋友都没过问这事。我想,法学界的人士,只要理性地看待,会持支持态度。 HJoP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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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您后悔吗? 2h 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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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昌:我不后悔。我说的是正确的话,是应该说的。  [T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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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以后还会对类似敏感案件发表意见吗? @S<=Okr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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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昌:我会的。专家就应该有社会责任感,只要是基于事实,不管是维护政府一方,还是维护老百姓一方,都应该实事求是地出来说话。 [;#}Bl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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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民意,至少会判缓刑 IjJ3./L!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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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网友意见最大的,是您说“从事实看,邓贵大侵害的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您这样说有依据吗? ^ta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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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昌:现场证据说明,邓贵大把邓玉娇是“推倒”的,这不是暴力行为,不是很严重。如果要把邓贵大的行为定性为强奸,是需要充分的证据的。不然,法律对邓贵大也会构成不公平。就目前的案件事实看,难以找到性侵犯的确凿证据。 e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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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涉及刑法中一般人身权利与人的生命权的力量对比和权益保护的对比,在一般人身权利遭到侵犯的时候,以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方式来解决,是典型的防卫过当。 c7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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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有网友疑惑,邓玉娇为什么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更轻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C/h{W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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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昌:她拿刀子捅人,应说是故意的。 )7O4j}B){  
成都商报:在邓玉娇的供述中,她自己承认是想故意伤人吗? Dj #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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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昌:这不能单从主观上来看,要综合客观事实来综合分析认定,她在一般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时,拿刀伤人,是故意的,这种故意更接近刑法上的间接故意。 M}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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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您也讲到,一审判决是“法律和民意双赢的结果”,您认为法院在判决时确实考虑民意了? LW0't}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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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昌:怎么会没考虑民意。按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定刑是很重的。对邓玉娇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应该说是最轻的了。关键就是因为有这么多人在关注,在支持邓玉娇。 WE68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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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如果不考虑民意因素,您认为怎么判更适当? ~vBmW_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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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昌:至少会判个缓刑吧。我们法学院的一些老师也认为判得偏轻了。 pH'#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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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个案子里面还有其他情节:邓玉娇属于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邓玉娇还有自首情节。另外,对于防卫过当,刑法规定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院这样判也是在法律范围内处理。 |jF)~k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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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发布涉嫌强奸内容欠妥 B k#6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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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总结邓玉娇案,您认为有哪些司法问题需要完善? |o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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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昌:有不少专家都说到了程序问题。比如律师的信息发布权。我赞成律师有信息发布权,但应该有所限制,比如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不得妨碍侦查,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发布出去等。邓玉娇案件中,先前的律师发布的信息,说邓玉娇涉嫌被强奸,这涉及个人隐私,邓玉娇家人也持有意见,我认为这种做法不够妥当。 FC/m,D50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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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也很受关注,我也持支持态度,但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是诉讼法领域研究的问题。 nlw(U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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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实体上存在问题吗? (X Qg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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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昌:我觉得基本上没什么问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邓玉娇及时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做得很好。经过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于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应该是一大进步,以前不少案子都没有鉴定。
顶端 Posted: 2009-07-02 22:06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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