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被拆屋 河源某屋主驾车撞人致1死9伤
a%NSL6 (2008-10-15 更新时间: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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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房屋拆迁问题而引发屋主驾车撞人并致1死9伤,到底是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昨日,这宗刑事要案在河源市和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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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卢镜清驾车撞人的现场就在家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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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Jws#^] 据河源市检察院指控,今年5月27日,和平县阳明镇农民卢镜清(男,小学文化,现年46岁,和平县阳明镇丰道村人)在当地政府拆除其家违章建筑时,竟酒后驾驶一辆满载红砖的手扶运输机动车(车牌号为粤P90736)赶赴现场,故意驾驶该车撞向“三清理”工作组成员及围观群众,致使“三清理”工作组人员及围观群众共10人受伤,其中围观群众黄金平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卢镜清在作案后被在场的公安民警抓获,并于同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
? ht;ZP {wy#HYhv 针对5月27日该县“三清理”行动中发生的“驾车撞人事件”,河源市委书记陈建华、市长刘小华高度重视,要求和平县依法妥善处理,坚决依法严惩肇事者,确保“三清理”工作顺利推进。和平县委、县政府迅速行动,对突发事件进行了妥善处理,并进行认真的总结分析,以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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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fP-[7P PK 观点 庭审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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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DWjN$j 辩方 被告酒后驾驶且有刹车痕
}Gi4`Es [_w;=l0 ; 昨天,被告方代理律师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袁邵敏在庭上发表辩护意见认为,在卢镜清家被拆除的违章建筑中,其中有一间房屋建于1992年并一直有人居住,属于被告人的私有财产,当地政府认定为违章建筑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uX8yS|= * S :%SarhBD 况且在当地政府依法拆除违章建筑时,被告人卢镜清是酒后驾驶,且在案发现场有刹车痕迹,以致造成了致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因此该案应定为“交通肇事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ZfX;SPO ,3p$Z s$PPJJT{b XPd@>2 控方 全县清拆违建并多次发通知
45H(.}&f 2/4,iu(T`c 控方认为,长期以来,在和平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出现严重的“三乱”(乱搭临时性建筑、乱建永久性建筑、乱买卖土地),该县从今年1月份开始组织人员对县城所有违章临时建筑进行全面摸底,派出工作组深入群众家中核实有关证件,并造册登记。从3月份开始逐户上门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做好被拆除房屋户主和其他群众的思想工作,引导当事人以实际行动支持配合拆除行动,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当事人于今年5月26日前自行拆除违章临时建筑,其中有73户当事人及时主动进行了搬迁和简单的拆除。
2GW.'\D &* 1iW(x 从5月27日开始,和平县委、县政府对规划区范围内的违章临时建筑进行集中整治,被告人应该是清楚的。当天下午,被告人听说自家违章建筑被拆后,便直接酒后驾车驶入拆迁现场,故意撞向围观群众和执法人员,以危险方法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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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死伤档案 交通肇事OR危害公共安全?
6>R|B?I% vzPuk|q3 经法医鉴定,死者黄金平系生前受钝性物体(如机械、地面等)撞触致使其胸腔脏器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d@#wK~I eR*y<K(d 被害人黄某等6人身上所受的损伤为轻伤;
zilM+BZ8 Kh,zp{ 被害人肖某等3人身上所受的损伤为轻微伤。
K! e51P w</qUOx 29~Bu5 2uy<wJE> T]0H&Oov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