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690万受贿清单曝光 -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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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案一审已经结束。 t^bh2$J D{7sfkcJ 依照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刘志华涉嫌的事项主要有十项。十项事件均发生在1999年至2006年刘志华担任北京市副市长期间,其中包括资产置换、土地开发、职务晋升、银行借贷等方面。起诉书指控,刘志华单独或者伙同其情妇王建瑞收受款物共计696.59万元。 hB'rkjt /?>W\bP< “刘志华的案件被传得玄乎其玄,但很多事情是子虚乌有。”10月16日,刘志华案的辩护律师莫少平对本报记者评价说,案件开始之前对于刘志华的很多小道消息是不确实的,也与公诉机关最终的起诉书不相符合。 2x gk$E$ 7 G=e'H- 不过,颇出乎意料的是,刘志华最终被指控的罪名只有受贿一项,而对于滥用职权为情人承揽xxx项目等方面,并无涉及。 Cf 202pF3y J^WX^".E 涉案事实之辩 ;Gp9
? 0 "Z';nmv'N 在10月14日的开庭审理中,控辩双方争论最多的就是关于检方对于刘志华与其情妇收受北京中融公司的别克轿车与涉案的400万元注册资本。 \1u^?cBd }V/iU_) 对于这项指控,检方提出被告人刘志华在担任北京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北京中融公司烂尾工程“三义大厦”以4亿元置换给国家机械工业局。检方观点认为,被告人与其情妇为此分两次向中融公司董事长回铁勇索要钱物。其中包括伙同王建瑞索要价值40.90万元的别克轿车一辆,授意王建瑞索要以人民币投资入股方式入股北京鹏森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400万元。 W T @XHwt f4`Nws-dP 作为刘志华的辩护律师,莫少平则辩称,该辆别克轿车产权仍在天创公司名下,王建瑞仅拥有使用权;其次,400万元注册资本亦未归至刘志华个人名下。莫还提出,刘志华不存在“伙同”王建瑞“索要”别克车的行为,也不存在“授意”、“索要”400万注册出资的行为。莫表示,注册资本金不可能被刘志华占有。 OZKZv, P(\x. d: 此外,起诉书指控刘志华与王建瑞多次索要房产。2002年9月至2004年11月,刘志华与王建瑞为方便姘居,多次伙同向北京市天创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王少武索要住房。为此,2004年11月王少武将位于复兴门北大街11号楼808室的住房送给王建瑞。该房屋鉴定价值52.1万元。 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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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衡水检方还指控,2005年下半年,刘志华伙同王建瑞向刘晓光索要住房。同年10月,刘晓光公司下属的北京阳光金都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上报刘志华后,刘迟迟不予签批。为此,2006年1月24日,刘晓光安排王获得“梵谷水郡”D2-2-901室的房屋认购书。该房价值99.61万元。 &i805,lx $;";i:H` 针对这两项房产指控,莫少平律师辩称,天创公司虽然已经取消了福利分房,但是该公司还有按照工作业绩奖励住房的制度,王少武的岳父就是受益者之一。2001年,王建瑞的人事关系在天创公司,王少武是王建瑞的领导,他见到在天创工作多年的王建瑞因离婚后住房困难,向她提出解决住房问题合乎情理。 ?`:+SncI"b B<|Vm.D 检方的另一项房产指控是2006年4月,为北京科技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康体中心项目计划任务转正手续提供帮助,刘志华向该公司副总经理李保欣提出为自己儿子优惠购房,最终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131.48平方米的“燕尚园”D-1-602室。 FrRUAoFO TCgW^iu 莫少平律师表示,李保欣是刘志华在大安山煤矿时候认识的老朋友,李只是给了他们一个内部职工价格,内部职工最低价当时是3100元,他们是按照4250元购买的,而当时的市场价5650元,“这仅仅是李保欣违反了该公司的内部规定,不是犯罪。” >kuu\ juWbd|ad" 法律适用争论 v/7^v}[< A)#Fyde 除了对于事实部分的提出意见,在法律的适用上,作为辩护律师,莫少平律师也提出了很多异议。 OSJL,F, &[|Z2} 对于检方提出的,某单位工作人员李建平给予刘志华的钻石手镯和钻石坠;北京科技园文化教育建设有限公司赠送的佛像一尊;北京永泰房地产公司给予的翡翠雕件,以及刘志华的儿子在加拿大留学时收受的部分现金资助,刘志华的辩护词称,乃是“事后知晓”,或者并没有影响刘志华正常履行职责后收到,事前没有约定。 on7?V< x=W5e
^0?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其林对此比较明确,他认为,所谓“没有事前约定的事后受财行为”,主要指的还是退休干部,对于在职干部,并不适用。 X2 <fS~m vgn,ZcX 对于刘志华的指控,衡水市检察院引用了2007年7月发布的司法解释。莫少平表示,检察院指控刘志华涉嫌的犯罪事实均发生在该项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罪行法定”、“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该项司法解释没有溯及力。 P#:n Xc$ =FAIbM>u “除非对当事人有利,法律的适用不应该溯及既往。”莫少平还提出,我国在最高司法机构在2001年推出的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的规定,有很多值得商榷之处。刘志华案发在2006年,现在由于司法机关办案的一再延迟,直到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而这个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是不利的。 Qdy/KL1] {H=<5 “司法解释不是一个立法行为,仅仅是一个对于法律的解释。”阮其林也表示,“司法解释的效力是依附于已有法律的,是对已有法律的阐述,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除非是同时存在两个司法解释。” 1#zD7b~ M"Y,kA|+ 此外,莫少平律师还称,刘志华在受审期间表现很好,主动交代了很多检查机关没有掌握的事项,应该认定是自首,获得从轻。 记者 吴飞 (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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