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女生坠排洪渠溺亡 家长告七个单位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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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女生坠排洪渠溺亡 家长告七个单位失职 %>}6>nT# (2008-12-12 更新时间:15:12) 'x
BBQP ;|e {J$ {4Cn/}7Ly^ di}YHMTx 珠海市斗门田家炳中学高二女生小芬在回家的路上误踏入路边的排洪渠,不幸溺水身亡。其父母认为学校及六个相关政府部门应对女儿身亡承担责任,将其告上法庭,请求连带赔偿53万余元。本月9日,斗门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7(lR$,bE;=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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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雨淹路面女生坠入无盖渠 Ath^UKO" T1c2J,+}R 今年6月6日,珠海市普降大雨,雨水淹没白蕉镇马路深达半米。“为了安排高三学生的考试,学校上午广播通知高一高二学生必须在12时20分离校,因此,小芬只有推着单车冒雨回家。”原告律师还提交了一份由多名同学证实听到校广播的签名。 2 628 c` 8;/`uB:zV 当小芬推着单车行经白蕉镇黄家村同心东路至“东星电脑”店侧,因为地面严重积水,无法区分路面与排洪渠,瞬间掉进了排洪渠,第三天尸体才被捞出水。 4(Gs$QkSo| 7$'%*|C. 据悉,事发前,在沿街的排洪渠上大多盖有石板,仅有10多米长的排洪渠裸露在外面,小芬落水的位置刚好在这一段。事发后,白蕉镇政府当即在现场设立简易隔离的防护措施,其后又加设了防护围栏。 $A,fO~ "*|plB 小芬的代理律师认为,学校在市气象台先后挂出黄、橙、红色暴雨预警信号后,没有履行对在校学生的安全保护义务,其过错是导致小芬死亡的重要原因。其还认为,黄家村村委会及市公路局、斗门区水利局、斗门地方公路站、斗门区城市管理局、白蕉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没有履行各自的职责,导致在事发地点没有任何防护设施,该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也是导致小芬死亡的重要原因。 kxp$Nnk \ Xow#@[ 学校及六部门皆称事不关己 fw,ruROqD aN{C86wx 田家炳中学认为,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事发在校园之外,学校不承担对学生的管理和保护义务。此外,学校广播要求学生离校,当时还是黄色警报,学校负有安全保护义务的红色警报是在11时半由市气象台发布,斗门区气象局于11时51分接到该通知,并于55分通知出去,而小芬在11时55分已经掉入渠中,故学校在小芬离校时还没有安全保护义务。其还表示,小芬长期经过事发路段,且作为高中生,其没有尽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本身对死亡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其家长在出现恶劣天气状况下,没有尽到一定的监护责任,对死亡结果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就算学校存在过错,承担的也是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与其他侵权人承担一并的连带赔偿责任。 LGZ5py=xb *IUw$|Z6z) 事发路段的道路等级、道路产权、以及道路与排水渠的养护方是谁成了当天法庭上的辩论焦点之一。白蕉镇人民政府等六个政府行政部门均表示,排洪渠不归其管。(刘洁 文加化 柳宾) t=J\zyX! ivsp):W 相关新闻:年购上万井盖 小孩依然落井 u{xjFx-
^%wj6 8岁的小南(化名)在放学后与同学玩耍,意外跌入路边的检查井里。小南的父母与检查井所属的村委就孩子的赔偿问题,展开了拉锯。昨日,记者从东莞中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村委会向小南的父母支付七成的损失赔偿及3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1万余元。 -Czq[n=0( iJuh1+6:c9 去年11月6日下午,小南放学回家后,与同学在东莞市长安镇沙某社区静海路段玩耍。其间,小南意外跌入了该路段一口缺盖的检查井中。附近的行人看到这一情况后,赶紧拨打110报警。然而,一个小时后被救出的小南已经停止了呼吸。 I^sWf3'db f~-81ctu 随后,小南的父母与事发路段的村委会陷入了一场赔偿争议中,他们最终选择了打官司。小南的父母认为对方附有对道路、桥梁、隧道等建筑物的维修及管理职责。正是由于对方未尽职责,才导致了这场悲剧。村委会也不甘示弱,他们认为小南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村委会还提供了票据等材料,证明该单位为了维护事发路段的路面安全,每年斥巨资购买上万块井盖,并委派了专职人员在相关路段巡逻。 qN}kDT `W< 7. 一审法院判决小南的父母与村委会对赔偿责任分别负责七成和三成。小南的父母不服,又将上诉状递到了东莞中院。二审后,法院将双方的责任承担变更为三七分,即村委会的赔偿责任由原先的三成变更为七成。 F;Ms6 "K 9qkH~B7 二审法院认为,尽管村委会提供了购买井盖的单据以及派人对路面安全进行监督的工作制度,但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事发当天也对出事的检查井进行了检查,也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法院推定村委会对此事故存在明显责任。同时,法院也考虑到事故发生在放学后,小南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却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而小南年满八岁,已有一定的危险判断意识,但在事故发生时却未加留意。这些因素也导致了意外的发生。综合这些情况,并考虑到小南的父母中年丧子且家庭经济困难,法院最终作出以上判决。(郑思琪、王创辉) Y%:FawR WJCEiH p*)RP2 ■链接 % Uybp \dSMF,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QW< #$7 z 3Ug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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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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