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一起河南版“佘祥林”案,由河南省高级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凶手胡小刚被判处死刑;蒙冤多年、险些被处极刑的老实农民张绍友被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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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该案一审时,本报曾独家披露,引得众多媒体跟进报道。由此也引出该案的另一个重要人物——主辩律师褚中喜——一个乡下来汉的打工仔,自学成为律师,曾代理过湖北的“佘祥林”案。
PEvY3F}_rh no<$=(11i 妙龄女医生沉尸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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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Y/[ ' J@J$#6 嫡亲叔叔成了“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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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b g0zzDv7~ 1999年12月2日晚,河南周口市沈丘县小李庄村,22岁的女医生张芬(化名)出诊后失踪。一个月后,她的尸身背负着半袋砖块,奇迹般从村旁一口机井中浮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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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FI >M2~p&Si 警方侦查发现,张芬是出诊后,在自己的卧室中被人杀害抛尸的。但是,她的卧室、诊所分别位于自家院中的东、西屋,这两处的门窗、门锁没有明显的作案痕迹,只有当天的诊金300余元以及她随身的一串钥匙不见了。
5m~9Vl-& uluAqDz` 时年21岁、又已结婚生子的胡小刚曾作为重大嫌疑人,被警方传讯,但因有人证明他没有作案时间而作罢。其后,与张芬住在同一院中的小叔张绍友,因“奸杀”侄女被一审判为死刑,后因其不断喊冤而改判为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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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 c@[Trk m 弟弟8年缉凶
\o[][R#D ~NK $rHwi% 真凶原是弟弟同学
7!AyL w 95'+8*YCY 张芬的弟弟张志明,当时只有17岁,他一直不相信叔叔是杀人凶手,也一直没有放弃寻找真凶。2008年3月10日,一个神秘女子向张家“曝料”:真凶是胡小刚,他现在新疆。
x[{\Aw>$. .S|7$_9;b 这个胡小刚,曾是张志明的小学同学。2008年4月23日,河南警方赶到新疆将胡小刚抓获。 警方调查胡小刚的父母、前妻、姐姐等人,他们均表述,胡小刚曾在家乡杀过人,并在案发第四天就举家迁往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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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FT s*Qyd{"z 胡小刚也供称:1999年12月2日晚,他去张芬诊所看病,见诊所抽屉内有钱,顿起盗窃之心。看完病后,他溜进张芬的卧室,藏在床下。当晚,张芬回屋熟睡后,他偷走钥匙,返回诊所,取走诊金300余元。放回钥匙时,胡小刚色心又起。张芬惊醒后激烈反抗,被他掐死。回到家中,胡小刚怕事情败露,再次跑回张家,将张芬的尸体背到村南的一口机井旁,绑上半袋砖头抛尸。在回家途中,他又顺手把张芬的钥匙丢到自家附近的一口井中。
k)I4m.0a5 v>`Fo[c 经胡小刚指认,这口井中真的打捞出了一串钥匙。历经8年浸泡,这串钥匙依然能打开门锁!
bfA>kn0C "G@K(bnHn 凶手“编故事”翻供
(y]Z *p:EW $}su'EIo 声称真凶另有其人
nIg 88*6b, rgIWM" 考虑到案情重大,2008年10月24日,该案开庭前,周口市中级法院临时将开庭地点改到了辖区的商水县法院。胡小刚当庭翻供,声称张芬是一个名叫“王为”(音)的朋友所杀;他只是全程帮“王为”移尸灭迹。其辩护人也辩称,从现有的证据认定胡小刚作案的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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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K 2008年10月28日,周口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针对胡小刚的翻供,判决书一一详细剖析——首先,胡的前妻证实,胡小刚杀人后,曾以此“威胁”过她。胡小刚的前岳父岳母也证实,确实知道胡小刚杀过人。就连胡的狱友也从侧面掏过他的底,证实他在狱中比较急躁,主要是担心自己杀人“家人会因为包庇而受到牵连”。
j#p;XI j2,sI4 法院认为,胡小刚辩称本案系“王为”所为,却提供不出“王为”的相关资料,且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以故意杀 人罪,判处胡小刚死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张芬父母经济损失6.4万元。
`$> Y fr(Ja; “迟来”的判决
~Fh+y+g? 4\-11!'08 蒙冤者无罪 真凶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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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qj~=qV0p 胡小刚不服,张芬父母也认为附带民事赔偿过少,要求胡小刚赔偿14万元,双方均上诉至河南省高级法院。昨日,张芬父母收到河南高院的“(2008)豫刑一终字第169号”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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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Dazm8_x 与此同时,从案发不久即被收押,直至2002年被河南周口市中级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到2003年11月,被河南省高院二审以“本案具体情况(存疑)”,改判为死缓;再到2008年5月22日,河南省高院认定张绍友案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决定进入再审程序,并终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一周后,一直在监狱服刑、身体饱受摧残的张绍友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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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Qck$& 身心饱受创伤,张绍友迫切希望看到真凶服法、自己获得国家赔偿。他的侄儿张志明上网查寻,看到湖北“佘祥林杀妻”一案与自己叔叔的冤情极为相似,都是屈打成招、蒙冤多年、而后真凶浮出水面、才得以洗清罪名,于是辗转找到佘祥林案的代理律师褚中喜,请他代理这起河南版的“佘祥林”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随后的国家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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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昨日,张绍友收到河南省高院的“(2008)豫法刑再终字第001号”判决书。这个签发于2008年12月25日的“圣诞判决”宣告:原一、二审判决错误,予以撤销,张绍友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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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 `C: 7N=9 蒙冤多年,面对这份迟到的无罪宣判,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张绍友再次泪流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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